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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台南教區牧靈委員會章程

 

壹ヽ緣起(依據):

梵諦岡第二屆大公會議 - 教會憲章

第四章論教友 – 論教友的救世傳教生活

33 集合在天主的子民中,安置在基督的惟一奧體內及惟一元首之下的教友 們,一個也不例外,應該像活的肢體,都被號召,來貢獻造物主救世主所賞的一切能力,使教會增長,並不斷的聖化。 教友的傳教工作,就是參加教會的救世使命,藉着聖洗堅振:每位教友都被吾主親身委派作傳教工作。各種聖事,尤其是聖體聖事,傳播和滋養着愛主愛人之德,也就是整個傳教工作的靈魂。教友的特殊使命,就是要在那些只有他們能作「地上之鹽」的地方與環境中,表現教會的存在及作用(二)。如此,每一位教友,由於所受的神恩,「按照基督賜恩的限量」(弗:四,7),為教會本身的使命作證,同時也是它的一個活工具。 除了所有基督徒人人有責的這種傳教工作以外,教友們還可被邀參與聖統的傳教工作,進行多方面的更直接的合作(三),效法那些曾經協助保祿宗徒傳佈福音,為主多番辛勞的男女(參閱斐:四,3;羅:十六,3 等節)。再者,教友們也有資格,可以從教會聖統接受若干教會職務,按照精神目標去執行。 所以,為使天主的救世計劃,盡量接觸到各時代各地區的每一個人,全體教友 都有參加工作的崇高任務。因此,要給教友們敞開所有的途徑,使他們按照自己的力量與時代的需要,主動地親身參與教會的救世事業。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

第五章論傳教工作的協調 - 教區內的協調

30 為使在執行傳教事業時,能夠達成目的與效果,全體傳教工作人員應該是 「一心一意的」(宗:四,32)。 主教是教區傳教事業的主管與統一中心;發動、管理及協調傳教活動,是主教的任務,不過同時要保全並鼓勵所有的傳教人員的自發精神。所有的傳教士,連不屬主教管轄的修會會士在內,在各種有關傳教事業的執行上,都屬於主教權下(七)。為能提高協調工作,盡可能中,主教應該成立牧靈委員會,由聖職人員、修會會士及教友們選派代表參加。主教還要注意,勿使傳教活動只限於已經進教的人,而要以相當的人力物力,為非基督徒宣傳福音

 

教會法典

第二卷天主子民

第二篇教會聖統制 - 第二組地區教會及其組織

第三題教會組織 - 第五章 牧靈委員會

511 條 - 每一個教區,應按照牧靈情況的要求,成立牧靈委員會,它在主教權下,對教區的牧靈工作,加以研究、探討,並提出實際的結論。

512 條 - 1 項 - 牧靈委員會是由與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的基督信徒所組成,包括聖職人員,獻身生活會的成員,尤其是平信徒;以上委員按教區主教所定的方式予以指派。

         2 項 - 被遴選加入牧靈委員會的基督信徒,必須真能代表組成教區的全體天主子民,為此必須注意教區的各個不同地區,不同的社會環境與職業,以及他們個人或與別人集體參與使徒工作的情形。

         3 項 - 祇有信德堅定、倫理生活與明智卓越的信徒,才能被委任為牧靈委員會的委員。

513 條 - 1 項 - 牧靈委員會,依主教所制訂的規章,設定其期限。

         2 項 - 主教出缺時,牧靈委員會即告解散。

514 條 - 1 項 - 牧靈委員會祇享有諮詢權,祇有教區主教能按使徒工作的需要而召開會議,並主持會議;也祇有主教能把會議中所討論的予以公佈。

        2 項 - 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貳ヽ服務宗旨:

  一ヽ為使天主的救世計劃,盡量接觸到各時代各地區的每一個人,全體教友都有參加工作的崇高任務。

  二ヽ教友們應按照自己的力量與時代的需要,主動地親身參與教會的救世事業。

  三ヽ教友們處於在基督的惟一奧體內及惟一元首之下應該像活的肢體,都被號召,來貢獻造物主救世主所賞的一切能力,使教會增長,並不斷的聖化。

  四ヽ教友的傳教工作,就是參加教會的救世使命,藉着聖洗堅振:每位教友都被吾主親身委派作傳教工作。

  五ヽ每一位教友,由於所受的神恩,「按照基督賜恩的限量」(弗:四,7),為教會本身的使命作證,同時也是它的一個活工具。

  六ヽ所有基督徒人人有責的這種傳教工作,還可被邀參與聖統的傳教工作,進行多方面的更直接的合作,效法那些曾經協助保祿宗徒傳佈福音,為主多番辛勞的男女(參閱斐:四,3;羅:十六,3 等節)。再者,教友們也有資格,可以從教會聖統接受若干教會職務,按照精神目標去執行。

 

參ヽ總則:

 一ヽ 本會名稱為天主教台南教區牧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ヽ 本會為天主教信仰團體,本著基督福音之救贖計畫、信仰之傳承,在聖統治的體制下致力發展ヽ配合與整合教區內堂區ヽ各委員會及旗下的

       善會ヽ組織與機構,實踐傳揚福音和培育基督信仰的使命。

 三ヽ 本協會是台南教區之內部組織,以台南教區為主要發展區域。

 四ヽ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教區教區辦事處(台南市長榮路二段15號)。

 五ヽ 教區正權主教為當然主任委員;可設執行長兼神師一人ヽ執行(行政)秘書一人,由主教任命之。

 六ヽ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整合與分配教區內堂區及各委員會及旗下之善會ヽ組織與機構,並取得合法(國家法ヽ教會法)且適宜的資源。

     2. 針對國家社會發展之趨勢與動態,提出因應之辦法。

     3. 研擬福傳與牧靈的相關政策與執行方式。

     4. 提供教區內各堂區及各委員會旗下之善會ヽ組織與機構,必要性之資源。

     5. 代表教區教友團體,參與跨教區之會議。

     6. 舉辦教友進修之活動。

     7. 教區若承接全國性活動,整合與分配ヽ企劃與執行。

     8. 訂出全年度福傳與牧靈的總目標。

肆ヽ委員之組成:

  一ヽ 資格:

  1. 牧靈委員會是由與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的基督信徒所組成,包括聖職人員,獻身生活會的成員,尤其是平信徒;以上委員按教區主教所定的

       方式予以指派。

   2. 被遴選加入牧靈委員會的基督信徒,必須真能代表組成教區的全體天主子民,為此必須注意教區的各個不同地區,不同的社會環境與職業,以

       及他們個人或與別人集體參與使徒工作的情形。

   3. 祇有信德堅定、倫理生活與明智卓越的信徒,才能被委任為牧靈委員會的委員。

  二ヽ 委員之產生(因職務而分配及推薦,經主教同意。而非經由選舉):

  1. 正權主教為主任委員,副主教ヽ主教代表及秘書長為當然委員。

  2. 神職人員3位;教區神父1位,修會神父2位。(不含主教ヽ副主教或

       主教代表及秘書長)。

  1. 度獻身生活者:修會3位,在俗獻身團體1位。

  2. 堂區傳協與教友善會:教區大傳協會4位(傳協主席及另三總鐸區代表),聖召委員會1位,家庭委員會1位,宗教交談與基督徒合一委員會1位,青年使徒委員會1位,教育團體1位,社福團體1位,文化傳播團體1位,原住民1位,新住民1位。

  三ヽ委員資格的喪失與補位:

  1. 因職務之調任:

  1. 教區副主教ヽ主教代表及秘書長之人事異動,代表權隨即喪失,繼任者取而代之。修會會士代表將採修會輪流方式派任,若代表人被調離本教區,將邀請另一個修會為代表(意指非同一修會接替)。

  2. 教友之善會ヽ機構ヽ組織代表,若是因該團體選舉而產生的主席或會長,任期屆滿,將隨之解除其代表權,繼任者則接續此代表職,成為委員,行使所有賦予之權利。

  1. 委員若出現與其身分不相宜之行為及言論,被檢舉後經調查證實無誤時,主教有權立即中止該委員在本會的身分與權利。

  2. 因身體不適而感到無法再承擔此任務,須主動請辭。

  3. 蒙主恩召。

  4. 若委員發生出缺狀況時,被推薦人只需經主教同意,即可加入。

  四ヽ任期:

  1. 每一屆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2. 主教出缺時,牧靈委員會即告解散。

伍:權利與義務:

   一ヽ 牧靈委員會,依主教所制訂的規章,設定其期限。

   二ヽ 主教出缺時,牧靈委員會即告解散。

   三ヽ 牧靈委員會祇享有諮詢權,祇有教區主教能按使徒工作的需要而召開會議,並主持會議;也祇有主教能把會議中所討論的予以公佈。因

        此,正權主教不在時,不可以召開。

   四ヽ 每年至少應召開例行會議一次,年度計畫與總結反省與報告。

   五ヽ 推動並督促下屬之各委員會及旗下組織的運作。

陸ヽ幹部:

   一ヽ 主任委員 – 教區正權主教

   二ヽ 執行長 – 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亦或教區秘書長。

   三ヽ 執行秘書(外聘,有給職;聯繫各單位,並參與各單位之會議;紀錄ヽ收集ヽ整理相關資訊,提供執行長,並在大會期間將委託

        之事項進行報告。)

   四ヽ 常務代表(大傳協主席ヽ聖召代表ヽ青使會代表ヽ家庭委員會代表)

陸ヽ會議:

  一ヽ全體委員正式固定會議一年兩次,於主教團春ヽ秋兩季會議前一個月。

  二ヽ參與人數須過總委員數一半才算合法會議。

  三ヽ無法與會,請事先請假,可請代理人參與,僅限一次。

  四ヽ主教決議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邀約常務代表商討會議內容及可能有的構思。

  五ヽ因應教區牧靈福傳工作,可多次召開臨時會。

柒ヽ 經費及會計:

  一ヽ本會為行政智囊單位,非執行單位,無需特別經費。

  二ヽ若有其餘支出,由執行秘書寫簽呈,經執行長及主教批示後,向教區總務處請款或請求代購買。

捌ヽ附則:

一ヽ 本教區正權主教擁有絕對的召開臨時會、否決議案、人事及解散此組織的

      權利,無須經過委員會通過。

二ヽ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教區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ヽ 本章程經正權主教通過即可實施;修改章程亦同。

四ヽ  本章程已於2019年6月5日,經主教同意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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